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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文章来源:热点   发布时间:2025-12-09 19:47:28  【字号:     】  

          劳动者罹患职业病,用人院不予支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?用人单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后 ,单位能否在后续诉讼中提出相反的申请c7网页注册入口主张?近日,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劳动者患职业病,工伤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后“反言”的后反悔法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件  。

          2021年7月 ,用人院不予支A公司与余某签订为期3年的单位劳动合同  ,约定余某担任过油机长岗位 。申请双方确认,工伤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 ,后反悔法余某每天噪声作业10小时。用人院不予支2023年5月,单位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申请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》明确了余某患职业性轻度噪声聋,用人单位为A公司 。工伤c7网页注册入口后A公司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以下简称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”)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以及相关材料 ,后反悔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法受理并经审查 ,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。A公司不服,起诉至法院 ,请求撤销前述认定工伤决定。

          A公司认为 ,余某自2013年起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下工作,历任多家企业相关岗位 ,且前用人单位均未履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义务,应就余某职业病形成的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 ,并追究前用人单位责任 。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未全面调查工作年限及环境  ,认定事实不清、适用法律错误 。

         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辩称,A公司作为工伤申报主体 ,为余某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。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,认定余某系A公司的员工,被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的情形符合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,应认定余某属于工伤 。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,适用条例正确,程序合法 。A公司先行认可工伤后又反悔,违反诚实信用原则。且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员工不属于工伤情形负举证责任,A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否定诊断证明效力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。故请求驳回A公司诉求 。

          盐田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中,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》对余某的诊断结论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,故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定余某情形符合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,作出认定工伤决定,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A公司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,申请认定余某为工伤 ,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,后又不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,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,前后意思表示相悖,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,亦未能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否定工伤 ,故A公司的诉讼主张不成立 ,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        据此 ,盐田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
          防治职业病是企业义务也是社会责任

         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,自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 ,我国逐步构建了职业病预防、诊断、治疗及保障体系 。但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忽视配套防护设备投入 ,且职业病本身存在潜伏周期长 、因果关系认定复杂等问题,劳动者常常面临举证难 、赔偿慢的困境。用人单位应当意识到 ,防治职业病不仅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性义务 ,更是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、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。

        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工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。根据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,职工患职业病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第十四条第二、三款规定 ,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 ,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,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。职工或者近亲属、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 ,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。本案中 ,A公司先为余某申请工伤 ,后又不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,且未能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,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。

          法官表示 ,劳动者应当主动学习了解职业病的基本知识 ,规范、正确地使用防护用品,熟练掌握安全急救技能 。鉴于职业病的发现、诊断及认定存在一定滞后性,建议劳动者在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,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同时 ,也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,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,分散自身工伤风险;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切实贯彻“预防为主、防治结合”的原则 ,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的法律法规 ,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 ,预防工伤事故发生,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。一方面  ,要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、防护用品配备 、员工定期培训等职业病防治措施,从源头上降低员工工伤风险;另一方面,需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,建立完整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,并及时 、如实履行工伤申报义务,全方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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